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郭燕玲律师的网站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债权人什么时候领取提存物?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10-19 13:30)    点击:765

债务人向提存机构提存合同的标的物后,债权人即有向提存机关请求提存物的权利。债权人向提存机构提交提取提存物请求时,应当向提存机构交付相应的有关债权文书。

网友咨询:

债权人什么时候领取提存物?

律师解答:

债务人提存之后,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

《民法典》在《合同法》的基础上,对债权人五年不领取提存物的规定进行了补充:债权人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或者债权人向提存部门书面表示放弃领取提存物权利的,债务人负担提存费用后有权取回提存物。

关于本条规定,有以下两点需要注意:

1、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可以拒绝债权人领取提存物。

2、债权人应当在五年内行使领取提存物的权利,否则该权利可能消灭。

律师解析: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为避免先行履行可能发生的风险,保证自己债权的实现,债务人可以对提存部门交付提存物的行为附条件,即只有在债权人履行了对债务人的对待债务,或者为履行提供相应的担保后,才能领取提存物。不符合所附条件的,提存部门应当拒绝债权人领取提存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四条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是,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但是,债权人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或者债权人向提存部门书面表示放弃领取提存物权利的,债务人负担提存费用后有权取回提存物。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郭燕玲律师提供“刑事辩护  债权债务  合同纠纷  婚姻家庭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郭燕玲律师,郭燕玲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郭燕玲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895331544,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郭燕玲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吴忠律师 | 吴忠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郭燕玲律师主页,您是第8656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