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该怎么处理?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10-19 13:22) 点击:33 |
在债务关系中,债权人可能会遇到抵押的财产价值减少的问题,这时候债权人就不能通过处置对抵押物来主张权利获得自己的债权,那么抵押物价值减少的处理方式有哪些? 网友咨询: 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该怎么处理? 律师解答: 抵押物价值减少的处理办法是抵押人有责任再提供与抵押财产减少的价值对应的其他抵押物,如果抵押人不愿意提供担保或者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的,抵押权人有权利要求其提前清偿债务。 抵押权设立后,抵押权人并不实际占有抵押财产,抵押财产仍由抵押人占有、使用和收益,在抵押期间,有可能由于抵押人的行为致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损害抵押权人的利益。抵押人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行为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抵押人采取积极的行为致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如拆除抵押的房屋、驾驶抵押的机动车因操作不当造成车辆损坏; 一是抵押人消极的不作为致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如对抵押的危旧房屋不作修缮、有库房却任由抵押的机器设备在室外风吹雨淋。 抵押权是为抵押权人的利益设定的,当抵押人的行为侵害抵押权人的利益时,法律应当给予抵押权人保全抵押财产价值、维护抵押担保效力的权利。 律师解析: 抵押权依法设立后,抵押财产被添附,添附物归第三人所有,抵押权人主张抵押权效力及于补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抵押权依法设立后,抵押财产被添附,抵押人对添附物享有所有权,抵押权人主张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添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添附导致抵押财产价值增加的,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增加的价值部分。抵押权依法设立后,抵押人与第三人因添附成为添附物的共有人,抵押权人主张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抵押权依法设立后,抵押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抵押权人请求按照原抵押权的顺位就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零八条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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