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如何确定欠款总额?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10-19 13:22) 点击:22 |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数据显示,2022年全国法院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文书数量高达108万件,是各类民商事纠纷案件中占比最大的一类案件,是当之无愧的“纠纷高发领域第一名”。 网友咨询: 民间借贷纠纷,如何确定欠款总额? 律师解答: 自然人之间确认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时,需要对双方已经发生的款项往来进行结算,区分款项性质是本金、利息或是其他无关款项。在计算欠付的款项时需要考虑剩余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主张权利所付出的成本。 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可以约定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而利息的约定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即双方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简称LPR)四倍。 对于约定有利息的民间借贷,若双方对于本息支付时间和性质没有约定,借款人向出借人归还的款项,应首先冲抵利息,超过部分再抵充本金。需要说明的是,若双方在借贷中约定了利息、违约金或其他款项,该些款项的总额不得超过利息的法定上限。 律师解析: 民间借贷案件一般的举证责任分配:谁主张、谁举证。出借人就借贷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借贷金额、期限、利率、款项交付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借款人就其抗辩主张的债权受妨害或者受制约、借款已经归还或者部分归还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若出借人仅有借据,借款人拒不承认借款事实,如何分配举证责任?在仅有借据作为孤证,且借款人抗辩借贷事实未发生的民间借贷案件中,需要深入调查辅助性事实以判断借贷合意的真实性。 借款人应当就其为什么在出借人未提供借款的情况下出具借据进行说明,借款人的说明能够对“交付借款”的真实性引起合理性怀疑,则由人民法院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 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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